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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X发展有限公司与薛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时间:2011-05-19 10:15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厦门市X发展有限公司与薛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裁定书 (2011)杨民三(知)初字第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X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薛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地址变动导致无法送达为由,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交纳
  

厦门市X发展有限公司与薛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裁定书

(2011)杨民三(知)初字第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X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薛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地址变动导致无法送达为由,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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