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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规程(试行)

时间:2011-05-11 12:1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粤高法发20021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广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规程(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征求了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
  年 月 日


2、《不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样式;
广东省 人民法院
不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

( )刑初字第 号

人民检察院:

你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人
一案,经我院审查认为,该案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

年 月 日


3、《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样式;
广东省 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

(公诉、自诉通用)
( )刑初字第 号

公诉机关(或自诉人) 人民检察院(如系自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项)。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和因本案受强制措施等情况,现羁押处所)。
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被告人 犯 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现决定如下:
对该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年 月 日


4、《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样式;

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

( )刑初字第 号

公诉机关(或自诉人) 人民检察院(如系自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项)。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和因本案受强制措施等情况)。
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被告人 犯 罪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本案中止适用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年 月 日


5、《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须知》样式。样式;

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有权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即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有权获得辩护。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

三、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但应向法庭说明申请理由、内容等项。

四、有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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