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受贿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且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律开除党籍。
二、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党纪处分标准,在中央纪委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节酌情掌握。
三、处理贪污、贿赂错误规定的违纪金额标准,只是违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方面,在实际执纪工作中,还应考虑其他情节。
四、中央纪委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答复相抵触的,1997年10月1日后以本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