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 > 刑事法律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时间:2011-05-11 12:0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论处。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