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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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执行法人制度的问题
1、企业依法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对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异议的,有贵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3、企业已依法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参加诉讼时,其未被撤销、歇业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的,可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待。如当事人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异议,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外调查又不能证明的,视为具备法人资格。
4、企业申请开办时,虽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但已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经过经营,已拥有与其注册资金相适应的资产,现实际已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且未被撤销或歇业的,可承认其具备法人资格。
5、企业已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参加诉讼时,企业已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的,如当事人对值企业的法人资格提出异议,经审理,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五条第(七)项式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但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该企业的开办人或投资人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的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该企业实际没有投入占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确认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开办该企业的法人承担。
6、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当事人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异议,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企业实际上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人民法院可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或过期未作答复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7、企业法人清算完结而依法终止的,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诉讼主体资格也丧失。以该企业法人作为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另有规定可将其开办或投资人作为诉讼主体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后,开办人、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依法追回,用以清偿该企业法人的债务。
9、企业法人被撤销、解散后,对该企业法人的财产未作清理的,可以该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开办人或投资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可判令由其主管部门,开办人或投资人负责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以该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
法人已停止经营活动达一年以上,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财产清理的,发生诉讼时,可将该法人列为被告,将其开办人、投资人或主管部门列为共同被告,由其主管部门,开办人或投资人负责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以该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
上述清理财产的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负有清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不履行清理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由该案的债权人或其他人予以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负有清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10、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或授权范围内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无权或超越代理权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除企业法人追认或者知道而不予制止的外,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负责。
11、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当认定为委托单位授予了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当负连带责任。
12、他人明知企业的工作人员或其他合同签约人,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或其他违法行为而仍与之发生民事行为造成损失的,无权要求行为人所在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13、企业法人未办理工商登记年检手续,但未停止经营活动的,发生诉讼时,仍应以该企业法人作为诉讼主体,并以该企业法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贵任。
14、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发生诉讼时,可将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并由其直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如法院在执行时发现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直接裁定其企业法人负清偿责任。
二、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
1、确认经济合同的效力,一般应从合同主体、内容、目的,形式等方面予以审查。
当事人订立的经济合同,如符合平等、自愿原则,且其内容和目的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是在形式上或其他方面一般性地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如超越经营范围,违反经营方式或未经鉴证、公证等),可按照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性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因此确认合同无效。
2、当事人因非即时清结的口头经济合同发生诉讼时,如对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酬金等主要条款无争议,不应因欠缺书面形式而确认合同无效。对己经开始履行或履行完毕,但当事人对合同的部分条款有争议,应确认该合同无效。如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均有争议,不管是否已经开始履行,如无其他证据和客观情况可供证实和判断,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
3、企业法人内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且未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确认无效。如其事后经法人追认,可视其为法人行为,应确认为有效。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依该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权以自已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应视为企业法人所签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4、虽无充分证据证明代理人已经被代理人授权,但其使用被代理人公章、合同专用章或盖有被代理人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除有足够证据证明代理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况外,不应因此而确认合同无效。
5、借用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公章、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第三人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是借用仍与之签订合同的,可不因此而确认合同无效,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分别由借用人和第三人享有或承担,对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另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