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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13条
时间:
2011-05-11 12:09
来源:
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次
刑法第113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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