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刑法理论
法治焦点
罪名详解
刑事诉讼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疑难刑事案件
辩护指南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
>
刑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时间:
2011-05-11 12:10
来源:
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次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补充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日期:19971001)
------分隔线----------------------------
上一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
下一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失效]
收藏
推荐
打印
推荐内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苏
关于印发测绘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
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热点内容
2011年最新刑法全文
刑法第260条
关于规范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
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本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
刑法第313条、314条的司法解释
刑法125条的规定
刑法第266条
浅论犯罪未完成形态对牵连犯处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