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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时间:2011-05-11 12:1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补充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日期:199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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