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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

时间:2011-05-11 12:1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四、关于其他犯罪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这类犯罪有些是单位实施的,建议增加单位犯本罪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反洗钱措施。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刑法这一条中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草案第八条)

  2.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了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司法实践看,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不仅有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为,还有逃避依法实施的境内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对后一类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行为,也应追究刑事责任。经同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等部门研究,建议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草案第九条)

  3.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服、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作了规定。中央军委法制局提出,近年来,盗窃、出租、非法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军队形象和声誉,影响部队战备训练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中,增加盗窃、非法提供或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情形。(草案第十条)

  此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见,考虑到其中有些可以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有些有关方面还有不同意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暂未列入本草案,继续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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