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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法院关于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6-05-30 14:58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近年来,涉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激增,人民法院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也不断加大。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流动性大,范围广,基层一线是中央确定的打击主战
  

 近年来,涉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激增,人民法院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也不断加大。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流动性大,范围广,基层一线是中央确定的打击主战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为此创新方法,对本院及所在地区其他基层法院,自2013年至2015年受理审结的80件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新情况新特点,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基本情况

  课题组调研的基层法院,2013年至2015年共受理审结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80件,审判155名被告人。其中2013年8件19人;2014年16件29人,同比分别增加100%和52.6%;2015年56件107人,同比分别增加250%和268.9%。此类案件逐年递增态势明显。

  二、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特点

  1.涉案罪名更为集中。此类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但是2013年以来,涉案罪名基本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占比达97.5%。

  2.涉案领域扩大到保健品。与以往多为在豆芽、牛肉、鸭血等日常食物中添加亚硝酸钠等食品添加剂或工业盐等非食品原料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的产品逐渐拓展到保健品领域,如在性保健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此类案件共8件,占比10%。

  3.涉美容行业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大幅增多。生产销售美容假药方面的案件迅速增加,且多为直接注射用的肉毒毒素、维生素C、“美白针”、“溶脂针”等美容用药,而直接注射的假药劣药是国家有关管理机关严格检查与打击的重点。2013年以来,共审理此类案件21件,占比已经升至26.3%,升幅最大。

  4.营销手段高度信息化。被告人在网上开设网店或微店,很多网下设有实体店铺,并出现了网下一个实体店铺支持网上多个不同名称虚拟商店的规模化经营模式。共有21件案件的被告人是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占比26.3%。

  5.跨区域作案增多作案手段隐蔽。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制售网络遍及全国各地,跨区域案件不断出现。共有20件案件为跨省作案,跨地区作案的案件更多。

  三、相关原因分析

  1.作案较多地利用了信息化条件。在作案人员看来,制假售假有利可图,即使以前没有做过,通过网络查询,制造产品也很容易。淘宝、微信、团购网站等因而成为售卖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的重要平台,被告人中不乏大学文化等较高学历者。依托日趋普及的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物流行业,从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到产品的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很多由过去的作坊式向多地关联的新公司生产模式发展,导致跨区域案件不断出现。

  2.受害人难于识别举报假药、有毒有害食品。有的非药产品通过非法采用其他药品的外包装、标签说明等明显药品标识而在药房销售,有的非药产品未获得国药准字批号,则借助“健字号”“消字号”等批号曲线走向市场。在销售此类假药过程中,作案人员往往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甚至错误宣传。许多案件为熟人之间相互介绍,消费者使用该产品未达到预期效果后,碍于情面,也多选择缄默,加上美容行业的高利润,使得此类案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性保健品领域,案件中受害人出于保护自身隐私等顾虑,受害后往往会选择隐瞒而非举报揭发,导致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地作案。

  3.行政执法机关难于及时发现犯罪行为。现在依靠巡查与受理举报仍然是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犯罪的主要手段。但是随着人们居住和办公条件的改善,很多私密的地方实际上成为巡查监管的盲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对作案信息化的水平还不高,加上如前所述部分受害者受骗后,羞于维权或不知如何维权,导致此类犯罪行为难于被举报。

  4.审理缺少证据与法律支撑,打击效果待提高。网上交易面广量大,生产销售者身份相对虚拟化,作案手段更加隐蔽,生产地、销售地、发案地可能相距遥远,受调查难度等的限制,难于取得全部证据支持审理。有些作案人员自己也使用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认定有犯罪故意争议大。按规定只有销售出去的假药才能入罪,但囿于网购的特点,被害人难找、犯罪金额难以确定等等,使打击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四、应对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情况的建议

  1.及时完善法律规定应对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新问题。首先解决现在发现的犯罪故意认定难、犯罪金额认定难等问题,必要时考虑在犯罪金额方面立法降低起刑点,以应对发现的犯罪金额明显少于实际的问题。

  2.建立完善涉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有效限制不良人员进入食品药品行业。对于累犯,除了禁止其本人进入食品药品行业外,对其原从业的商店也应作为重点管理。对于网上网下多店规模化犯罪的既要从重处罚,又要对涉案人员与商铺全部禁止进入相关领域。

  3.建立网上巡查机制。研究近年来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信息化规律,积极制定对策。可以采用大数据进行全面分析,与阿里巴巴、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合作,在网上进行精细筛查、高度智能化识别,以迅速发现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线索。网上工作与网下基层一线实体巡查配合,及时发现犯罪查证犯罪。

  4.加强涉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对于美容、慢性病治疗、易发案食品等,既要加强供给侧改革,努力满足需求,又要进行重点的涉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普及,增加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建立便利通畅的举报渠道,鼓励和方便他们对损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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