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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十条禁令”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时间:2011-05-12 17:1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记者从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了解到,重庆市日前从语言、着装、执法等方面制定出台了市政管理监察人员十项禁止行为,以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提升城管执法人员形象。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元楷表示,长期以来,城市管理是一大难题,城管执法中引发的纠纷不断,既有“暴力执法”,也有“暴力抗法”。其中,在城管执法中,也不时有部分城管执法人员不规范执法,行为粗暴导致的纠纷,严重影响城市管理,同时也损害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形象。

  为此,重庆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市政管理监察行为规范》,目的在于不断强化市政管理监察人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积极打造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和爱民、亲民、助民、为民新形象。

  规范明确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十项禁止行为:一、禁止语言粗俗、作风粗暴、动作粗鲁。二、禁止滥施处罚,罚人情款、态度款。三、禁止占用、挪用和毁损、私分当事人的物品。四、禁止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泄私愤。五、禁止在执行勤务期间饮酒、猜拳。六、禁止接受妨碍执行公务的宴请、馈赠等。七、禁止非工作场所处理案件。八、禁止非因公着装外出办事。九、禁止协管员单独上街执勤,实施行政处罚。十、禁止散发、传播有损城管形象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规范还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全程录(照)像,全面取证。执法时,必须由干部、骨干(正式人员)带队。此外,一旦发生执法纠纷,队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并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重庆市市政委。

  为了确保“执行力”,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与主城10区市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承诺书,各区市政管理部门又与辖区执法人员签订了规范执法承诺书,一旦在执法中违反承诺,轻者处分,重者直接开除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徐旭忠 张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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