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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首例“扒窃入刑”昨日宣判

时间:2011-06-13 09:15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6月10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西安市扒窃入刑第一人,1960年出生的河南籍男子李存根。他因 盗窃 一部价值750元的手机,被判犯 盗窃罪 ,处 拘役 4个月和罚金1000元的刑罚。 事发:民警眼皮底下偷手机 5月23日
  

6月10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西安市“扒窃入刑”第一人,1960年出生的河南籍男子李存根。他因盗窃一部价值750元的手机,被判犯盗窃罪,处拘役4个月和罚金1000元的刑罚。

  事发:民警眼皮底下偷手机

  5月23日上午11时许,李存根从劳动路公交车站,乘坐由东向西行驶的12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西开公司附近时,他看见一名女乘客白底黑花挎包鼓鼓的,像是装了一部手机,便在车后门附近,趁女乘客不备,用左手盗走包内的粉色LG手机,并悄悄地装进自己的左侧裤兜内。在李存根准备在丝绸群雕附近下车时,反扒民警一举将其抓获。李存根在即将被抓获那一刹那,还把手机扔在公交车地板上,企图毁灭证据,好在后来民警在车上搜到证物。

  随即,李存根被刑拘,3天后,莲湖区检察院将其批捕,他也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西安市因扒窃被捕第一人。

  庭审:落泪悔不当初

  6月10日上午10时,李存根涉嫌盗窃罪一案在莲湖区法院一审开庭,由于他当庭表示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将扒窃行为作为盗窃罪的一种情形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明确指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过,李存根当庭认罪,能够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当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李存根听到“三年以下”和“从轻处罚”的字眼,首度落泪。

  控辩:未遂、既遂各执一词

  庭审中,李存根的辩护律师康蕾表示,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李存根虽已实施扒窃,但他的所有行为都在公安人员的控制之内,被害人的财产权是不可能被侵害的,李存根预期的犯罪结果也是不可能达到的,故他应该是犯罪未遂。

  不过,公诉方却不同意此观点:“《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是行为犯,只要有这种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判决:拘役4个月罚1000元

  最终,莲湖法院认为,李存根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判处。按照5月1日正式实施的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扒窃属行为犯,故不能认定为未遂,而是既遂,判处其犯盗窃罪,处拘役4个月及罚金1000元的刑罚。

  庭审结束后,本案主审法官谢玲在量刑方面,阐述了法院的观点:“我院受理李存根盗窃案之后,院领导高度重视该案的审理,要求我们要充分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因扒窃入罪之后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先例可循,我们在量刑时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比照省高院关于盗窃罪够罪标准以及量刑规范化要求,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我院对被告人李存根做出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希望我院判决的第一例扒窃入刑案,能够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对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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