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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限制减刑案宣判

时间:2011-06-13 09:18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法庭6月8日上午公开宣判广东省首例限制 减刑 案件。被告人刘世伟犯故意 伤害罪 ,被判处 死刑 ,缓期2年 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根据 《刑法修正案(八)》 的相关规定,被告刘世伟即使能获得减刑,也将在监狱里度过至少20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法庭6月8日上午公开宣判广东省首例限制减刑案件。被告人刘世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被告刘世伟即使能获得减刑,也将在监狱里度过至少20年。被告表示将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7日晚,被告人刘世伟与郑江红、黄某某(均另案处理)乘坐黄华爱(另案处理)驾驶的摩托车途经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旧水坑新社路时,恰逢被害人郑火维的三轮摩托车在其前方行使,被告人刘世伟等人企图超越被害人郑火维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但未果。当行使至新社路与三方路交叉的路口时,被告人刘世伟等人乘坐的摩托车超过被害人郑火维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后,被告人刘世伟与被害人郑火维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刘世伟与同案人黄某某所持的菜刀是刘世伟本人从超市中购得,现场的监控录像清晰证实被告人刘世伟一直在追砍被害人郑火维,不停地砍劈被害人的背部,并在被害人不支倒地后,还继续朝被害人身体砍劈。同案人黄某某一直在刘世伟的后面,在被害人郑火维不支倒地之后,其才赶上实施砍劈行为。被告人刘世伟和黄某某共同砍伤被害人郑火维的肩背部、腰腹部及大腿,致被害人郑火维伤重死亡(经法医鉴定,郑火维系锐器作用于全身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世伟逃离现场。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刘世伟在四川省泸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世伟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严惩。刘世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刘世伟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按照之前《刑法》的减刑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可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获得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根据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人士认为,限制减刑制度延长了因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实际执行刑期,有利于减少死刑与死缓之间过分悬殊的差距,能够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司法贯彻奠定良好的基础,增加社会公众的接受度和安全感,也有利于安抚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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