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刑法理论 > 刑法动态 >

保安队长打伤辞工同事家属 自首赔偿获判缓刑

时间:2014-11-06 10:0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东莞一家鞋厂的保安队长张某在厂里工作多年,没想到因一时冲动打伤一个离职同事的家属而触犯刑律。案发后,张某后悔不已,自首并赔偿了对方获得其谅解。昨日,记者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先生
  

 东莞一家鞋厂的保安队长张某在厂里工作多年,没想到因一时冲动打伤一个离职同事的家属而触犯刑律。案发后,张某后悔不已,自首并赔偿了对方获得其谅解。昨日,记者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先生的妻子在东莞市厚街镇一家鞋厂工作。2014年5月7日12时许,刘先生陪同妻子到鞋厂结算工资。刘妻进厂里办辞工手续时,对被厂方扣工资不满,在车间内哭闹。

  工厂的保安队长张某见状,遂将刘妻带到保安室劝解。守候在外面的刘先生听闻妻子哭声,欲进去看个究竟,但被张某和他的同事拦下。张某称,刘先生并非该厂员工,不能进去。

  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撞。张某用拳头打了刘先生脸部一下,致其受伤倒地。案发后,张某派人将刘先生送到医院治疗,并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刘先生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刘先生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安排送伤者治疗,又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还可对其从轻处罚。还考虑到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张某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人身危险,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保安暴力获罪偶发 多学法律减少冲突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李年富法官称,保安作为负责维持工厂治安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保安因工作方式不当而获罪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不慎打伤小偷,与进出工厂的员工发生肢体冲突等。李法官建议,保安人员平时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在协调劳资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冷静克制,尽量不要与当事人发生言语或肢体冲突,避免激化矛盾,必要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