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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男子7天盗窃5辆自行车获刑七个月

时间:2015-02-16 11:22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成都一男子7天内在三个工厂、小区的车棚内,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偷走5辆自行车并销赃。日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盗窃案宣判,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12月15日-12月21日期间,陈某因为手
  

 成都一男子7天内在三个工厂、小区的车棚内,采取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偷走5辆自行车并销赃。日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盗窃案宣判,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12月15日-12月21日期间,陈某因为手头缺钱,窜至青白江某工厂、小区停放非机动车的车棚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车锁剪断后盗走自行车,随后销赃。陈某用这种方法屡试不爽,连续盗取5辆自行车。为不让人认出来,陈某偷车时还带了帽子、一次性手套等工具。得手后,陈某戴起帽子、手套,若无其事地直接骑着自行车出了工厂(小区)。2014年12月22日,陈某再次到一工厂车棚偷车时被群众发现并挡获。经鉴定,陈某偷盗的5辆自行车总价值为5736元。而据陈某供述,这5辆自行车他一共只卖了630元。案发后,陈某分别赔偿了五名自行车车主。

  法官说法

  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已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他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青白江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市民防盗意识的提升,一般情况下会将非机动车停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所或单位、小区的车棚内,但非机动车被盗的现象仍不能避免。法官提醒,在停放非机动车,尤其是价值较大的自行车时,一定要停在有人看守、有视频监控的地方,选择材质较好的车锁并注意随手上锁。车棚看守人员也应注意观察是否有可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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