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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用于饭店获刑

时间:2015-03-17 09:52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3月13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胡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
  

 3月13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胡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其他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孙某、胡某在睢宁县岚山镇府前街家中经营饭店期间,为非法获利,由被告人孙某从他人手中低价购买工业盐(印染助剂)计150余公斤,被告人胡某帮助搬运至店内,后二人将所购工业盐用于饭店加工菜肴并对外销售。2014年3月24日,睢宁县盐务管理局稽查人员在二被告人家中查获工业盐3袋(50公斤/袋,计150公斤)及工业盐包装袋1个。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鉴定,查扣的工业盐在感官、亚铁氰化钾、碘项目上均不符合食用盐的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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