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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中关于“立案”的规定?

时间:2011-05-11 17:2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一、立案的特征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自诉案件一般只经过起诉、立案、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二、
  

五、立案程序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

特别关注: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4.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特别关注:如果报案人、举报人等在法庭上作为证人出庭时,则不能对其姓名等保密。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六、立案监督

控告人接到公安机关、检察院说明不立案原因的通知书后,如果不服,有权向不予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该机关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控告人。

特别关注:如果属于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范围,控告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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