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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立案标准

时间:2011-05-11 17:2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第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5)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6)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7)连续残害妇女的。

  (8)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9)敲诈勒索1000元以上的。

  (10)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1)以其他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13)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还将夹寄,数额在2000元或200张以上的。

  (1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16)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的。

  (17)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集团犯罪的。

  (18)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9)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1)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下的。

  (22)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4)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5)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三头以上,或者是使用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的。

  (26)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7)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28)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29)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30)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两)以上的。

  (31)使华侨、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32)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

  (33)强迫未满十四岁幼女卖淫的;强迫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妇女卖淫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摧残妇女身体强迫其卖淫的;明知妇女有性病而强迫其卖淫的;强迫二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4)引诱、容留三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患性病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不满十四岁幼女及精神病患者、痴呆妇女卖淫的。勾结境外黑社会组织或集团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5)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000元以上;或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6)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组织播放自已制作、复制的淫秽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管理录像、照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第三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杀死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

  (2)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

  (3)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

  (4)爆炸、放火、快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报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5)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虽不足够万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6)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

  (7)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

  (8)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从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

  (9)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0)以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1)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12)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3)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造成危害特别严重的。

  (14)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5)金融、财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6)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7)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18)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19)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1)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3)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

  (24)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25)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

  (26)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27)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的。

  (28)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29)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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