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现行立案程序改革的建议
刑事诉讼中,与立案联系最紧密的是侦查,因此,立案程序的任何变革都与侦查息息相关,由于我国侦查行为性质具有一定政治色彩,侦查权力分配不够合理,侦查权力的行使缺乏足够的制约机制,个别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技术装备滞后等诸多因素导致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随意搜查等侵权现象较为普遍及现行侦查程序设置之弊端在整个刑事诉讼构造中显得尤为突出。但无论今后的侦查程序如何构建,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都应当取消。其具体设想如下:
(一)侦查机关在接到公民或单位的报案、检举、控告、自首或其它案件线索后,如认为确有必要就可以展开初步侦查,包括进行现场勘验、物证勘验、询问有关证人和被害人,搜查等侦查措施,必要时要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进行拘传或拘留。
(二)初步侦查后,只要能够认定有犯罪事实事在,无论是否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均应进行刑事案件立案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转入正式侦查。即将侦查分为两步:初步侦查和正式侦查,建立案件登记制度,并报检察机关备案。这样规定的好处在于,第一,明确了案件登记之前的行为是侦查行为,这样一来,侦查机关采取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就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了执法约束。侦查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对侦查手续和强制措施适用的程序要求来执法,实现司法活动的规范化。第二,加强了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的灵活性。因为初步侦查与正式侦查的区别,初步侦查不再看作是以启动诉讼为唯一目的的活动。第三,以案件登记替代立案程序,能更加客观地对刑事案件进行统计。第四,报检察机关备案可以使检察机关从案件登记开始对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
(三)经初步侦查,侦查机关如果认为被侦查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在进行了不立案登记后,将案件移交治安行政部门处理,同时通知报案、检举、控告、自首的公民和单位。这样一来,即使该案不作为刑事案件继续侦查、起诉、审判,也可以作行政处理,以避免侦查部门和治安行政部门的重复劳动。
(四)控告人对不立案不服的或者对侦查机关不积极调查案件的不作为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上一级侦查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或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立案程序的独立性是值得商榷的,本文对刑事立案程序改革的建议虽然是提纲式的,但如此规定至少达到了两个目的,一是取消独立立案程序但不取消立案的有关手续,将立案纳入侦查的大程序之中,使之更能融于司法实际。二是明确了对报案等线索进行审查的性质是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使侦查手段及强制措施在立案过程中的运用合法化,如果将建议中的相关问题再进一步细化,则更有利于一个更加合理的诉讼结构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