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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应如何处理

时间:2011-05-11 17:2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 立案 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 立案 通知书,……同时 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 立案 通知书后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由侦查部门将不立案通知书在十五日内送达被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的,可以 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请复议,控告申诉部门应在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根据《复函》第二条,被害人在十五日以外申请 复议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仍可以受理;控告人对上述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也可以受理;上一级人民检 察院应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不服复议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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