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退货未果后暴力威胁退款构成何罪

时间:2013-10-17 13:3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案情】 被告人朱某以7200元的价格从薛某手中购买铃木牌摩托车一辆。使用一星期后朱某发现该车有毛病,遂找薛某要求退车,遭到薛某的拒绝后,朱某纠集数人对薛某进行威胁、殴打,薛某被逼无奈,退给朱某800元钱。四天后,朱某又以同样的手段从薛某处要走300
  

【案情】

  被告人朱某以7200元的价格从薛某手中购买“铃木”牌摩托车一辆。使用一星期后朱某发现该车有毛病,遂找薛某要求退车,遭到薛某的拒绝后,朱某纠集数人对薛某进行威胁、殴打,薛某被逼无奈,退给朱某800元钱。四天后,朱某又以同样的手段从薛某处要走300元。数日后,朱某等人又以暴力相威胁到薛某处要钱时,薛某报警,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本案构成何罪,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为纠集数人对被害人薛某进行威胁和殴打,薛某不得已退款,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朱某使得本来以合法形式进行的买卖关系变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应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第一,从被害人意志被剥夺程度层面分析,不属于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恐吓他人,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与抢劫罪主要区别是: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没有完全剥夺被害人意志自由,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选择自由;而抢劫罪,行为人完全剥夺被害人自由,使被害人别无选择。本案中,朱某纠集数人对薛某进行威胁、殴打,薛某“被逼无奈”退给朱某财物,充分说明被害人的意志自由完全被行为人剥夺,没有别的办法只好在胁迫下给钱,所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

  第二,从交易行为是否完成层面分析,不属于强迫交易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强迫交易罪的情形有:强卖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也就是说,本罪必须是“强迫行为”在“交易行为”完成之前。而本案中,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的“威胁殴打”行为发生在购车行为完成后的“一星期后”,所以不属于强迫交易罪。

  第三,从抢劫罪行为结构层面来分析,符合抢劫罪特征。抢劫罪的行为结构为:“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交出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要求退车遭到拒绝后,纠集数人对薛某进行“威胁、殴打”,这是暴力威胁的手段;在行为人的胁迫之下,“薛某被逼无奈”这是压制对方反抗;“退给朱某800元钱”加上后来的“以同样的手段从薛某处要走300元”,这是因为无法反抗而交出财物;虽然朱某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但是前面从非法取得1100元那一刻开始,抢劫罪已经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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