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赃物藏匿于附近树丛中是否构成犯罪既遂

时间:2014-06-11 09:1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案情】 2012年6月20日凌晨5时许,徐某在某煤矿食堂门口,将一辆没有锁住车轮的红色钻豹摩托车推走,并将此车藏匿于离该煤矿约500米处的一条小路旁的树丛中。当晚8时许,徐某来到藏车处,被在此蹲守的车主刘某等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所盗摩托车被
  

 【案情】

  2012年6月20日凌晨5时许,徐某在某煤矿食堂门口,将一辆没有锁住车轮的红色钻豹摩托车推走,并将此车藏匿于离该煤矿约500米处的一条小路旁的树丛中。当晚8时许,徐某来到藏车处,被在此蹲守的车主刘某等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所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刘某。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20元。

  【分歧】

  对于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未遂,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并未将摩托车实际占有,且摩托车只是被藏匿在附近,后被车主寻回,应认定为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摩托车已脱离了车主的实际控制,应认定为既遂。

  【评析】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具体到盗窃罪,盗窃罪是结果犯,需要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构成要件,未发生犯罪结果一般认定为未遂。认定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的标准并不在于盗窃者是否实际占有控制了被盗物品,而是看被盗物品是否脱离了失主的实际控制。如被盗物品脱离了失主的实际控制,应认定为既遂,反之,则认定为未遂。本案中徐某将摩托车藏匿在离失窃地点不远的树丛中,但其藏匿的行为导致摩托车已脱离了失主的有效控制范围,虽然失主后来将摩托车寻回,但不影响本案盗窃既遂的认定。因此,徐某将偷来摩托车藏匿于附近树丛中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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