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明知”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判断是否明知应当以客观实际情况为依据。尽管“明知”是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对象是毒品的心理状态,但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不能仅凭其是否承认,也不能主观臆断,而是应当根据已查明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各种客观实际情况。即依据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和环境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及掌握相关知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二是用做认定前提的基础事实必须有已经确凿的证据证明。首先要查明行为人携带的物品确实是毒品,同时行为人有上述列举的反常表现行为。至于可疑物是否是毒品,毒品含量是多少,属于基础事实,必须进行鉴定而不能推定。三是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加以推翻。由于认定“明知”不是以确凿证据证明的,而是根据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的常态联系,运用情理判断和逻辑推理得出的,有可能出现例外情况。如果行为人能做出合理解释,有证据证明确实受蒙骗,其辩解有事实依据或合乎情理,就不能认定其“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