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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2500克量刑

时间:2011-05-12 12: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的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拟定的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经我院审查修改,并征得你省同意后,已经提交我院审判委员会第31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毒品案件的量刑标准》的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拟定的关于贩卖毒品的量刑标准,经我院审查修改,并征得你省同意后,已经提交我院审判委员会第31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定稿的“标准”电告你院,希你院照此。   
 
    “标准”的全文如下:   
 
    云南省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   
 
    一、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2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在1500克以上不满2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在300克以上不满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贯贩毒的;武装贩毒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贩毒又开设“烟馆”容留他人吸毒的;内外勾结,进行国际性贩毒活动的;贩毒犯在劳改期间脱逃后又进行贩毒的等。
  
    五、在处理贩毒案件中,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仍应依法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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