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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累计达150.06克获刑15年

时间:2015-06-18 11:2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近日,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中午,张某龙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达以180元购买冰毒,经约定,由柳某
  

 近日,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中午,张某龙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达以180元购买冰毒,经约定,由柳某到寿宁县鳌阳镇环城路旧武警中队附近与陈某达交易,陈某达交给柳某一包重约0.5克的冰毒,柳某当即通过其本人的农行帐户转账180元给陈某达。之后,在张某龙家中柳某和张某龙共同将冰毒吸食。19日下午,张某龙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达以150元购买冰毒,经约定,陈某达将一包重约0.5克的冰毒送到寿宁县鳌阳镇鳌阳小学附近给张某龙,张某龙通过其妻子的建行账户转账150元给陈某达。之后,张某龙在其家中与柳某共同将冰毒吸食。20日下午,张某龙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达欲赊账购买200元冰毒,陈某达同意,并将一粒重约0.5克至0.6克的冰毒送到寿宁县鳌阳镇环城路旧武警中队附近交给柳某。之后,在张某龙家中柳某与张某龙共同将冰毒吸食。23日上午,钱某君在寿宁县鳌阳镇环城路某宾馆门口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达购买冰毒,陈某达依约将一小包冰毒送到钱某君所在位置,得款200元。之后,钱某君在某宾馆203房内将冰毒吸食。

  去年11月3日晚,钱某君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达购买冰毒,经约定,陈某达将一小包冰毒送到寿宁宾馆门口交给钱某君,得款200元。之后,钱某君到某宾馆开房将冰毒吸食。12月4日晚,郑某安在家中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达购卖冰毒,经约定,陈某达将一小包重约0.5克的冰毒送到寿宁县鳌阳镇水电小区门口交给郑某安,得款200元。12月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达从寿宁城关乘班车到厦门,经电话联系,从一个名叫“二子”(具体身份不明)的安徽人处以12000元购得一袋用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用黑色塑料袋裹好后放入随身携带的手包内。8日8时许,陈某达乘班车返回寿宁,在寿宁县城东区福州车队附近下车时,被寿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其手包内一袋疑似冰毒的透明白色晶体。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陈某达所携带的透明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陈某达所携带的透明白色晶体净重为148.06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达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累计重量150.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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