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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预防的几点粗浅思考

时间:2011-05-12 13:1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预防职务犯罪要全民参与,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多管齐下,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那么,作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专门机关的检察院,如何立足本职工作,搞好检察预防工作?笔者就此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一、完善个案预防制
  

    1、惩罚犯罪。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办案,才能从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中找出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向党委、政府和各有关单位、部门写报告、提建议,促进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从而达到“既防范于前,又惩治于后”的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效果。检察机关要运用检察职能加大惩治职务犯罪力度,对犯罪者严厉惩罚形成威慑,警示企图作案者悬崖勒马,逼迫作案者报案自首,教育其他公民,以预防、减少职务犯罪。

    2、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性质所决定的。通过法律监督,保障社会主义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正常秩序,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防止出现错案、等严重违法行为,防止减少冤案、错案,保障刑事判决的正确,从而预防司法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职务犯罪的发生。

    3、检务公开。实行检务公开后,一是有利于公民揭露犯罪;二是通过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教育和预防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三是可以预防检察人员因违法办案产生的自身犯罪。

    4、预防调查。加强对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为党委、政府做好职务犯罪预防提供科学的依据,是检察机关搞好预防一项重要工作。为此,检察机关在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探究犯罪本质和产生的原因,掌握其规律、特点,使党委、政府对加强犯罪预防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以提高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效能。

    四、建立健全预防机构,做好专门预防工作

    自从2000年高检察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以来,检察机关无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还是预防,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实践证明,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既符合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指示精神,又体现了《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某些决议中的立法本意。因此,在建立健全预防机构,做好专门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的各级领导一定要求真务实,力戒形式,把此项工作一抓到底,抓出成效,使专门性的预防机构真正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真正体现在“打防并举”方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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