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北京消息:今天的检察日报刊登河南省荥阳市检察院检察长苏长明的文章指出,由于中国刑法关于规定的概括性以及主体的特殊性,导致实践中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过多,这一方面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另一方面导致实践中的不公,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文章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职务犯罪缓刑适用比例过高的问题:
1.加强司法解释,从立法上细化缓刑的适用标准。针对缓刑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在充分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建议后,针对缓刑的适用标准进行细化解释,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从而有效规制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可以从涉案数额上确立一个标准。
2.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增强裁定的说理性。在强调庭审公开性的同时,将量刑建议的提出作为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同其所指控的事实、罪名一样,都应对法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法庭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采纳与否虽然具有最后的决定权,但是其必须在判决或裁定中阐明具体理由,对罪名认定和量刑必须进行详细说明和充分论证,将适用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揭示出来。检察机关如果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法院量刑确有错误时,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相关法官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后,拟判处缓刑的,必须征求人民监督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