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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初查制度

时间:2011-05-12 13:1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刑事初查制度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初查的性质、内容、手段、权限等问题使得自侦部门对初查的理解和适用较为混乱,因此,完善职务犯罪的初查制度无疑
  

  4、强化初查监督。首先要落实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省级以下检察院启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此外,在高检院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中,人民监督员可以“检察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的情形进行监督,但目前这一规定尚未得到有效落实,要进一步探索对这情形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使人民监督员的确实能起到刚性监督作用。其次是完善工作制约机制。一是设立初查案件执法档案,初查后立案的,初查执法档案作为侦查阶段执法档案的一部分;初查后不立案的,单独建立执法档案,并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初查活动进行事后监督。二是设立初查结果的复核机制,对经审查未成案的线索在办结后从程序、实体和办案纪律等方面进行复核。三是建立初查结果通报制度,将初查结果通报举报人,以征得举报人对初查结果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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