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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

时间:2011-05-12 13:1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利用职务之便 最近,笔者看到这样一则报道(2007年4月21日检察日报报道):重庆市永川区某镇政府公务员王某,1997年受政府安排到重庆某大学脱产学习,学制3年。按照相关规定,只要王某学习期满后取得毕业证书,可以
  

  由于本案王某虚开发票2000年5月,从本案的介绍看不知道他是何时从单位报销的,而案发是2006年10月,从犯罪行为发生到案发,已过了6年,本案的追诉时效值得探讨了。因为王某诈骗的数额是1.1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按照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诈骗犯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其诉讼时效最长是5年,如果王某在单位报账是发生在2001年10月以前,那本案无疑已过了追诉时效,对王某不能进行刑法处罚了。如果王某报账是在2001年10月以后,则按诈骗罪处理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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