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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级“红包”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

时间:2011-05-12 13:1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级“红包”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 案例: 某科研所,系国有事业单位,从国家科技部争取来一个投资回收快、市场前景广阔的专项课题,交给下属一研究室搞研究开发。课题负责人为感谢所领导的器重和照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级“红包”数额较大,构成

  某科研所,系国有事业单位,从国家科技部争取来一个投资回收快、市场前景广阔的专项课题,交给下属一研究室搞研究开发。课题负责人为感谢所领导的器重和照顾,并希望所领导在课题研究的阶段审批中给予支持和照顾,春节时送给所领导3万元“红包”,所领导收受。

  

分析:

  该所领导收受下级3万元“红包”,属于受贿行为。

  因为该所领导将课题交给科室负责,是一种职务行为。阶段性的审批要通过所里,也是一种职务行为。所领导收受这3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下级提供支持和帮助,将给下级带来利益上的收获。因此,所领导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要件,已构成受贿罪。

  需要注意区分的是,如果所领导对某一课题组提供了技术上的指导,也要看这种技术指导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因为受贿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是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是在职务行为以外给予技术指导或出谋划策,而收取了下级的报酬,则不应以受贿论。但是,按照规定,领导干部收取下级各种劳务性的报酬,要制定合理、明确的分配制度,不能随意性地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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