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日前披露,该院提起公诉的花都区城管分局原执法科科长黄富春贪污案,近日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判处黄富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据媒体去年4月报道,时任花都区城管分局副局长的黄富春提前结束试用期被免职。
公开资料显示,黄富春1999年从部队转业后参加城管工作,先后担任队员、副中队长、中队长和花都区城管分局执法科科长等职务。他先后获得过广州市抗击非典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广州市“扫黄打非”工作先进个人、广州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广州市城市管理先进工作者。
2011年,黄富春当选为花都区党代表,2012年5月,被广州市评为劳动模范。2013年,他还被推选为廉洁广州2013年度人物候选人,但并未当选。据此前公开的推荐材料显示,黄富春以“做人廉洁自律,执法两袖清风”为座右铭。
推荐材料还称,在他当中层领导干部12年中,先后经手和审查各类案件上万宗,从未办过错案、人情案和败诉案,多次拒收红包,多次拒绝请吃,被同志们称为请吃不到、送礼不要、关系不搞的“三不领导”,被亲友们认为不近人情的“黑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