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政治的另一方面是指不良政治给违法犯罪的示范作用,即腐败问题。腐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很长时期普遍存在的,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腐败,而在转型期国家表现尤甚。我国作为处于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国家,这方面也颇有表现。目前,我国以贪污受贿为代表的职权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污染社会风气,从远华案、到慕马案、再到陈希同、成克杰、胡长青、李嘉廷等高官案件,级别之高,范围之广,数额之大,件件令人震惊,远远超出普通百姓可以理解的范围。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提出,“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以身示教的教师,不论教好教坏,它总是以自己的楷模行为引导整个民族。”也如亨利·斯蒂尔康门杰所指出的,“政府官员的越轨行为,可以为其他形式的越轨树立榜样。”(美)道格拉斯《越轨社会学》,河北人民出版社87年版。这类罪行,不仅使国家和公众利益受损,而且破坏既有制度和各种规则并导致社会运行状况的恶化。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周围的环境既是给他启示,也是给他压力,使他们陷于不能自拔的境地,于是在公职圈内造成了恶性循环。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的大量出现,使他们对政府和各种政策的信任和遵从度下降,不仅各种政策受到人们的怀疑以至不满,社会赖以存在的健康的社会心理基础也受到侵害,道德滑坡、公民意识淡漠和责任感缺乏等现象普遍形成,各种反社会行为大量增加。
二、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
以上所讲,是对犯罪意识形成的认识,即教育缺乏、教育失当和社会化偏向是形成犯罪心理的基础,并对社会化偏向的一些重点方面进行了罗列。犯罪意识是犯罪的基础。我认为,具有上述三种形成犯罪心理情形的人,就是一种潜在的犯罪人,相应的应是我们进行犯罪调研和犯罪预防的重点。但是,具有犯罪意识与实施犯罪是有差距的,两者是两码事。很多有犯罪意识的人并不当然地去实施犯罪。因此,关于犯罪的发生,还需进一步研究。那么,是什么阻却一个具有犯罪意识的人实施犯罪,或者说是什么促使一个具有犯罪意识的人实施犯罪呢?这个问题,仍然要从犯罪本身去寻找答案。
我们知道,犯罪不是一种无意识地行为,犯罪的实施必然包含着行为人的某种目的,解决着犯罪人的某种需求,即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必然是想得到一定的受益。对行为人来讲,犯罪是一种有价值的行为,跟其他正常的社会行为是一样的。人之所以成为实施犯罪,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并且犯罪对他而言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或是必然的选择。因此,犯罪的发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恶的种子能得以发芽、生长,即犯罪意识能得以形成。二是犯罪是必然的或较好的选择。关于第一个条件,已在第一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这一部分,着重分析第二个条件。
犯罪如果是必然的选择,则意味着行为人在社会中处于完全孤立无助的境况,他既不能通过自己正常的行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也无法获得社会的帮助以求生存发展,以致于只能通过犯罪这种手段来实现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能够提供他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我认为,犯罪是应被允许的。因为,社会在这过程中没有对他负起责任,那么,他的罪责就应由社会来承担。
如果犯罪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则意味着通过正常的行为也能获得生存发展的条件,只是他认为犯罪这种方式具有更高的效益,以致不愿意以社会允许的方式而以犯罪方式去实现自己的生存。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应对他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因为社会提供给他生存发展的正常条件,而他却要选择与社会正常秩序矛盾或对立的手段-犯罪来实现。犯罪的发生正应针对这种情形来进行研究。
犯罪作为一种选择,意味着作为价值判断,犯罪是被行为人认为具有效益的行为,从而为行为人所选择。那么在犯罪行为内部,自也存有价值判断,即犯罪行为的本质要求应该是通过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的犯罪效益,这才符合行为人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本身成了犯罪发生的一个制约杠杆,许多的犯罪意识在价值判断中被有效消除。因此,引起犯罪价值判断的环境就是犯罪行为发生的环境。这也就是本文要研究的内容。
而能够引起价值判断的环境,意味着在这一环境中存在利益的不平衡,所以才有价值判断取舍之必要。问题是,这些不平衡的利益在哪里或者体现在哪里?人们的利益,体现在人们各种需求的满足上。人的需求,是包括物质、生理、心理等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需求。由于具体人、具体社会条件的不同,人们在实现这些需求中存在着不平衡,有的人能实现,有的人不能实现,有的人现在不能实现,以后才能实现,有的人实现得容易些,有的人则要困难些。因此,犯罪行为发生的基本框架是:利益需求满足不平衡导致人们为争夺实现机会而发生冲突。在冲突中,每个人都力图以自己所具备的优势去取得胜利,因此他积极获得犯罪能力,并通过自己的犯罪价值判断来决定是否进行犯罪行为。这里着重阐述冲突环境、行为人的优势选择以及犯罪价值判断三个问题。
(一)冲突环境。在实现需求的过程中,存在着种种的冲突,包括个人内在冲突、人与人的冲突以及人与社会的冲突三种情形,这些情形,就是引起犯罪发生的冲突环境。
1、个人内在冲突。个人内在冲突是指个人对自身条件与实现需求之间缺乏正确认识,一方面是客观存在满足需求的必要,另一方面却认为自身条件无法实现这种需求,于是形成了自身内在的认识矛盾,进而使人陷于自我对立的圈子,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这种矛盾的渲泄或解决,通常以行为人的自我抑制、自我伤害、自我牺牲方式实现。这种情形,对他人而言,危害性并不大,但对社会而言,其危害性仍是明显的,因此这种情形仍在社会禁止和救助之列。表现在犯罪上,则因这类人具有精神情绪低落和心理承受能力低的特点,一遇挫折、困挠或其他刺激往往不堪承受而易失去控制,做出偏激行为,对社会实施报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