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起诉书指控的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刘某个人犯有走私罪。针对公诉人这一违反法律程序
的说法,辩护人马上指出:“起诉书仅仅指控刘某以公民身份犯有走私罪,而未指控公司
法人犯罪,因此本案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起诉书;刘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诉书也
没有起诉他应代表公司作为被告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们没有受委托作
公司犯罪的辩护人,而是为个人被告作辩护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辩护人。在既无
起诉书,又无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情况下,公诉人凭什么指控该公司犯罪呢?”这一反驳环
环相扣,铿锵有力,不容置疑,紧接着,辩护人就被告人是否有个人走私犯罪行为这一正
题进行了无罪辩护,充分反映了辩护人精到的应变能力。
2.追问依据,陷彼于窘境
在紧张激烈的法庭论辩中,有的论辩方或是不够沉着冷静,或是低估了对方熟悉法律
的能力,情急之下会突然提出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论辩观点,这时对方只要洞悉了破绽,
就可以采用追问依据的方法,陷彼于窘境,从而取得论辩胜利。例如,在一妨害公务罪案
件中,辩护人突然提出“按照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的要求,超过24小时验伤无效,医院的伤
情鉴定是超过了24小时才作出的,所以鉴定没有证明力。”公诉人很清楚没有哪条法律规
定“超过24小时验伤无效”,辩护人半路杀出的这一枪是缺乏依据的,于是立刻发问:
“请辩护人说明‘超过24小时验伤无效’的法律依据何在!”辩护人深知失言,在答辩时
回避了这个问题。公诉人乘胜追击,在下轮辩论中指出:“我国法律从无24小时验伤之
说,医院的伤情鉴定完全具有证明力。”辩护人在公诉人这种强大的攻势下,无法辩解,
因而陷入了窘境。最后合议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
3.不辩之辩,击败诡辩
不少刑事案件在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也确凿充分,因
此,辩护人只能根据已查实的事实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辩护意见,尽可能地维护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而不能撇开事实和法律进行无谓的诡辩。如果辩护人进行诡辩,公诉人除了严
辞驳斥外,还可用”不辩之辩”的应变方法赢得论辩胜利。例如,在一抢劫案件中,被告
人翻墙入室,窃得现金两万余元,未及出走,被事主归家发现,事主堵截被告人,被告人
随手拎起一张椅子砸向事主,夺门而出。逃跑中被群众抓获。其行为已从转化为抢
劫。公诉人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辩护人辩护说:”被告人是推椅子,不是砸
椅子,而且其目的是想弄出响声,让事主误以为他正从侧门逃跑,从而将事主引向侧门,
以便从正门逃走。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想使用暴力,客观上也没有使用暴力,因此,其盗窃
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发表这一意见时,审
判长先是一愣,继而稍露不耐烦的神色。因为,辩护人的观点有一明显漏洞,即如果被告
人是想通过推椅子将事主引往侧门的话,那么,椅子的去向应是侧门,而且椅子一般不会
翻倒,但到过现场的群众曾提到椅子翻倒在正门口。很显然辩护人无视案件事实作了诡
辩。公诉人冷静地观察到合议庭的倾向后,确信胜券在握,无需再辩,于是在二轮辩论中
简洁地说道:”我们的意见已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充分阐明,不再重复。请合议庭判
决。”由于起诉方鸣锣收兵,辩护方也只好偃旗息鼓,法庭辩论就此结束。结果合议庭以
抢劫罪处予被告人刑罚。在这里,公诉人的”我们的意见已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充分阐
明,不再重复”的简单的一句话,既间接地指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极其错误的,又避开
了辩护人的无理纠缠,使辩护人无从再辩。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不辩之辩的方
法反击诡辩,更能轻松地取得论辩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