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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控辩交易看公法私化

时间:2011-05-13 11:5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从公法私化角度看控辩交易制度之引进

控辩交易制度在美国实施已久,一直毁誉参半,近年来亦引起了国内法学界不少注意,对是否应该引进该制度,很多专家学者已经展开了充分的讨论,故笔者在此不加引述。本文要着重讨论的,是透过公法私化的利弊讨论引进控辩交易的可行性。

从公法私化角度,先看其利端。

弱化刑法的强制成分,使得被告人的认罪收到更好的悔过效果。公法由于其“公”的特点,在实施之时更多地倚仗国家机器之力量,使得其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强制色彩。被告人在强大的控方压力下,往往出于种种考虑或畏惧而供诉罪状。然而,在这种情形下招供的被告人,心中很容易产生不服从及逆反心理,这样一来,即使罪犯依法受到刑罚处罚,在其内心深处未必就会诚心悔过,更有甚者还可能加剧其对社会的仇恨,进一步增加其危险性,为其刑满后回归社会埋下危险的火种,刑法对其本人的教育作用亦因此减弱。相反,如果采用控辩交易制度,被告人便能够在平等无压迫的环境下反思,进而承认自己的罪行,这样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作为“人”的尊重,更能使得被告人在自我反省下认识自身过错以及社会对其的宽容态度,树立改过自新的决心。这样一来,对的处罚便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通过协商形式,缩减公法程序上的繁琐。一般的审判程序,由于在运行之时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不能有丝毫偏差,这便是公法所谓的“无授权不可行”。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被告人从归案,审讯到审判,必然会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与时间。加之在侦查阶段的审讯,被告人的不认罪态度势必增加公诉方举证的难度,办案效率必定会大受影响,从而在审讯阶段就使司法成本大大提高。加之时间的拖延,很容易使及其家属对司法制度失去耐心与信心,从而降低司法威信度。相较之下,具有私法性质的控辩交易制度天生具备“不禁止便自由”之理念,能够在诉讼审判前通过控辩双方协商交易,绕过艰难的审讯与举证,直接鼓励被告人招认罪状,这样不仅大大缩短了时间的消耗,减小了审讯的难度,使得司法效率得以大大提高。

控辩交易制度虽然有以上优点,但从公法私化角度看,以下缺点仍旧不能忽视。

过分的自由化造成对被告人的侵权。这是公法私化最明显的弊端之一,在控辩交易制度上同样有所体现。由于控辩协商制度讲究的是控辩双方的自主协商,在该制度实施过程中便会存在许多回旋余地,这就使得原本严格的程序法在实施过程中淡化了其原有的程序性,这势必会造成程序法与实体法在司法价值本位中的倾斜,使得程序正义受到忽视,这在我国司法“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下必然会表现得更为明显。这样一来,即使最终得到了所谓的实质正义,然而在其过程中由于程序上限制的松动,反而会引起更多的“非正义”产生,比如对被告人的引诱或威吓,即使最终成功获取了有罪供诉,其过程本身便是侵权行为。

刑法威慑力之下降。刑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强大的威慑力。威慑力的来源乃是作为公法的刑法凭借国家机器实施时而产生的强制力。然而,一旦有了控辩交易制度的介入,被告人在刑法面前就不再是单纯的服从与被制裁,而有了为自己开脱的机会。根据控辩协商的结果,只要被告人如实招供,他便可能只被追究轻罪(犯杀人未遂而被诉故意伤害)或一罪(同犯数罪却只究一罪)之责,这不仅是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互冲突的,而且,由于明明犯了重罪的罪犯确由于控辩交易的实施而没有的到足够的惩罚,这必然会导致社会的潜在罪犯们对刑罚的恐惧程度大打折扣,刑法的普遍威慑作用自然而然地减轻了,刑法的普遍预防效果也由此实效。

导致不公正甚至特权化现象。私法由于其“私”性,决定了其在实施过程中个人的影响远远大于公法中个人的作用。在控辩交易制度中同样如此。其运行与其说是程序上的按部就班,不如说是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自主互动。对于制度实行实施的时机与步骤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其具体在内容与方法仍然取决于双方自身。少了程序的约束,很多不公正现象便有了滋生的土壤。在我国,行贿受贿问题仍然不容忽视。既然控辩交易的具体运作更仰赖于检察官本身,同时缺乏法官及外界的有效监督,很难保证谈判桌下不会存在黑暗的钱权交易。这样一来,同一罪名下的不同被告便有可能有不同的审判结果,贪赃枉法甚至“司法报复”等不公正现象便有了生存的空间。这不仅是对被告人的不公正,也是对被害人及全社会的不公正,如此以往,司法系统必将走向崩溃。

由此可见,控辩交易制度有其独到的优点。然而,立足我国国情考虑,在目前司法环境下,意欲完成控辩交易制度的引进,还得对当前制度进行一些改革。笔者认为可以有以下改革方式。

1.        引进沉默权,开示制度,保证被告人之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2.        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

3.        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建立严格完善的控辩交易程序;

4.        增加司法透明度,完善权力制衡,使控辩交易全程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

5.        适当规定控辩交易的具体内容,同时保证刑法的威慑力;


小结

控辩交易制度,作为公法私化的典型一例,由于其同时身兼公私法特点而在司法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价值与作用,其引进与实施必然能够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到推动作用。然而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司法状况中的种种弊端,使得谈论控辩交易的引进为时尚早。但是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司法环境的好转,控辩交易制度必有其在本国发挥其效果的一天。

 

参考书目:

《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冀祥德 著;

《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王北鹏 著;

《外国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汪建成/甄贞 著;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张文显 著;

《公私法的划分与融合初探》 陈俊 著;

《宪法第一案:公法私法化?》 金自市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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