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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重审控辩五大交锋

时间:2011-05-13 11:5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昨日下午1时许,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在广州中院庭审结束,法院表示案件将择日宣判。庭审上,公诉机关广州市检察院仍然以罪对被告人许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许霆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从自动取款机大量取款后潜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64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方不以为然,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交锋

  控辩双方立场均未改变

  交锋一:

  许霆是否属于秘密窃取

  许霆那100多次的取款到底是公开还是秘密的?这个问题成为控辩双方多次交锋的焦点。许霆的辩护律师认为,许霆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公诉方指控的盗窃罪的要件。

  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认为,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有关它的定义,秘密窃取是要件之一,但许霆的取款完全是在公开的条件下进行的,柜员机上方有摄像头,而许霆也是在柜员机供给储户操作的平台上取钱,不存在盗取金融机构一说。

  其次,许霆作为银行的储户,身份都是公开的,其在取款机上取钱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交易过程,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之处,至于客观上造成的损失,最根本原因还是银行自身原因造成的。

  公诉方则认为,许霆明知柜员机是坏的,但没有告诉银行或者是报警,取款过程中,银行是不知情的,许霆身份的公开并不能否认其行为的秘密性;其次,许霆的作案有针对性,利用柜员机的故障,连续百余次取款,取钱的动机显而易见,由此可认定许霆属“秘密窃取”。

  交锋二:

  到底是不当得利还是侵权

  针对许霆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许霆的辩护律师认为,许霆百余次的取款行为应该属于无效的交易行为,据此该案应属于民法调解范畴,而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反驳公诉方认定许霆触犯刑法之说,他表示,刑法保护财产本身,对于无效交易的后果并不保护,换句话说,许霆多次取款所得只能算作是不当得利,他只不过是在出错的柜员机的“配合”下,进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只能让许霆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方则认为,依照法律事实来看,许霆的行为属于主动而且故意侵犯银行财产的权利,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交锋三:

  ATM机是工具还是平台

  公诉方认为,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约关系,规定了储户在不能透支的情况下只能取出自己余额范围内的金额;柜员机出现故障后,并不能代表银行的真实意愿,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就是一种单方面的盗窃,将出现故障的ATM机作为自己的盗窃工具使用。

  辩护方则认为,盗窃的确是单方面的行为,但许霆通过自己真实的银行卡和密码在出现故障的ATM机上进行操作,是一种互动行为,不属于盗窃手段;辩方还认为,许霆同时不具备盗窃的条件,盗窃金融机构,无论是物理上还是虚拟上,许霆既没有进入取款机的物理动作,也没有侵入机器的虚拟程序,因此无法构成盗窃行为。

  交锋四:

  17.5万元如何处理

  这一点也牵涉到许霆取出的17.5万元退款的问题。公诉方及法官都在庭审中提到,尽管许霆本人及其家属都公开的反复表示过将归还款项,但那17.5万元直至昨日重审时都没有归还,因而对许霆悔过的态度表示怀疑。

  许霆当庭表示,希望自己的家人可以尽快地将款项归还。而许霆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在案件还没宣判之前就以“赃款”来称呼许霆取走的17.5万元对其当事人明显不公。

  交锋五:

  许霆案是否证据不足

  事发时,那台柜员机到底出现了什么故障?这是昨天庭审现场,辩护律师一再提及的问题。

  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许霆的辩护律师便表示,事发后,银行只是出具了一份简单的流水账单,但除了被告许霆的供述外再无其它旁证材料。能否有第三方机构,出具柜员机上的原始数据,并通过这些原始数据推断出确实是取1000元只显示1元。

  庭审现场,许霆的辩护律师再次质疑银行出具的所谓柜员机的原始数据,在指出银行出具的这份柜员机原始数据上的基础错误之后,辩护律师吴义春认为,这份数据不足以采信。

  庭审直击

  许霆及律师“语出惊人”

  庭审持续了三个多小时,控辩双方围绕许霆是否有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至当天下午一点左右,法官宣布庭审结束。但当控辩双方的人员走出法院时,排列等候的“长枪短炮”似乎暗示,这场官司远还未结束。

  当人们走出法院,这才发现门口迎接的是一排黑压压的镜头——数十名记者因为进不了庭审现场,一直在门口苦等。这一场面更加深了本报记者旁听完许霆案重审后的一个感受,用一个词描述就是“镜头”,虽然法院没有批准采访器材进入庭审现场,但在场的人似乎仍能感觉到,身后有一个巨大的无形镜头,一直在敏锐地记录着法庭内外的一切。

  “取钱是替银行保管”

  在为自己辩护的过程中,许霆否认了公诉方“作案潜逃”的指控,首次以“替银行保管”为由解释自己的取钱动机。

  许霆说,2006年4月21日事发当晚,“取了两次之后,我想把取出来的钱保护好,事后交给领导,结果我取了4万元之后,我的朋友郭安山来了,他问‘怎么了’,我说这个柜员机坏了,他很激动,很兴奋,说‘你小子发财了!’我说‘发什么财,要交给人家的。’我们就继续取钱。”

  对于此次重审,看得出许霆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他请求法官给一个“仁慈的判决”。他说,和他同案的郭安山,作案性质较他严重的多,他用伪造的身份证办卡去取钱,事后他被判刑一年多,而他用自己的卡,正常地去取钱却被判了无期,两者之间的距离差别太大了。(也许)“距离产生美吧”,许霆一字一眼地说。话音刚落,旁听席里爆出一阵笑声。

  有意思的是,一次答辩开始之前,许霆提到此案得到了社会尤其是媒体的关注,说话间许霆准备站起来转身向旁听席鞠躬,被法官以“坐下”喝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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