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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

时间:2011-05-11 12:1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199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职责权限,规范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程序,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促进廉
      (二)偷税、抗税;

    (三)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

    (四)假冒商标;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六)隐瞒不报境外存款;

    (七)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有关的犯罪案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涉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依照本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说的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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