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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全文)

时间:2011-05-11 12:1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五章禁毒国际合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
    

  第六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七十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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