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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18条 司法解释

时间:2011-05-11 12:0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刑法318条 司法解释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我国国境或边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和边境的管理制度。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国(边)境管理涉及到一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我国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主权,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际间的正常交往,历来重视对国(边)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国(边)境均须持核发、有效的护照、签证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在我国设立的边境口岸经审验后才能出境。行为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这种国(边)境管理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策划、鼓动、串联、拉拢、欺骗他人,从而使其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活动出谋划策,安排偷渡的各项事务。所谓非法,是指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既可以是组织境内人员偷渡至境外,也可以是组织境外人员偷渡至境内。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组织者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国籍的人或无国籍的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边)境管理法规而故意实施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虽然行为人通常是为了营利,但刑法并没有将营利目的规定为本罪的主观要件,故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罪名所对应的法条★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2月6日起施行)

第1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第2条、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

第3条、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

第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5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罚★

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他人偷越国 (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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