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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时间:2011-05-11 12:0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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