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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11-05-11 12:1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发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苏高法[2002]246号 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正当申诉、申请再审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现对申诉、申请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发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苏高法[2002]246号

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正当申诉、申请再审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现对申诉、申请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申诉、申请再审的受理与案件复查
  1.申诉、申请再审复查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针对申诉人、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理由,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的审判活动。
  2.申诉、申请再审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诉、申请再审;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3.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处理。
  4.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下列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处理:
  (1)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2)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3)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请再审,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再审申请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再审申请的;
  (4)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5.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下列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处理:
  (1)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2)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3)原经本院复核的;
  (4)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请再审,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申请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再审申请的;
  (5)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刑事案件申诉人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人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2)刑事申诉,不利于被告人的,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定罪刑相应追诉时效届满前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不受提出时效的限制。民事申请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日起二年内提出;
  (3)有具体的申诉、申请再审请求和事实理由;
  (4)向有的人民法院提出。
  7.申诉、申请再审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申请再审状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文书副本。
  申请再审应当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请再审状副本。
  8.申诉状、申请再审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上述人员的有效通讯方式;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申诉、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提出新证据的,必须列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
  9.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诉、申请再审,不予受理:
  (1)申诉、申请再审主体不适格的;
  (2)申诉、申请再审超过申诉、申请再审期限的;
  (3)对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提出再审申请的;
  (4)对确认仲裁裁判的效力、或不予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的;
  (5)对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申请再审的,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6)对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申请再审的;
  (7)申诉、申请再审已经过两级人民法院两审查处理后,没有新的理由又再行申诉、申请再审的。
  1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告知当事人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或者直接将申诉状或者申请再审状等材料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11.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申请再审状,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诉人、再审申请人。
  12.人民法院复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除刑事公诉案件外,应当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
  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不需要听证审查的,可以书面审查。
  13.人民法院复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当针对申诉、申请再审理由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14.人民法院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经复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申诉、再审申请符合提起再审条件的,应当作出再审决定、裁定;
  (2)申诉、再审申请符合提起再审条件,但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申请撤回申诉、再审申请,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利益的,应予准许。
  (3)申诉、再审申请不符合提起再审条件的,应当通知驳回。
  15.人民法院复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
  16.刑事案件的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再审:
  (1)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系被错误控告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主体资格、行为性质或行为结果的证据相矛盾的;
  (3)有证据表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不真实或取得不合法的;
  (4)未被原审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5)量刑超出法律规定幅度的;
  (6)其他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
  17.刑事案件有下列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
  (2)违反法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位阶适用规则的;
  (3)适用失效或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的;
  (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18.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再审: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申请再审人提出原审无法举证的新证据,且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不真实的;
  (4)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取得不合法或未经质证的;
  (5)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6)原判决、裁定认定证据明显违背证据规则,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出现重大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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