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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11-05-11 12:1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发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苏高法[2002]246号 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正当申诉、申请再审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现对申诉、申请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三、再审裁判
  (一)一般规定
  25.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改判是指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处理结果。
  26.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明原审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作为原审据以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在原审后被依法变更或撤销或发生变化,且因此影响到原审裁判结果正确性的,应当依法改判。
  27.适用法律错误影响原审裁判结果正确性的,应当依法改判。
  28.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应裁定撤销原裁定,由原一审法院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应裁定撤销原裁定,由原一审法院审理。
  29.民事、行政案件因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而再审的,如果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应当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确定是否维持、撤销、或改变原裁判;如果提审或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若调解不成,应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
  30.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经再审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作出新的裁判;如果是提审或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发回重审。
  原审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有遗漏裁判,经再审调解不成的,再审应当依法改判;如果是提审或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发回重审。
  31.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改判:
  (1)民事、行政案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认识上不一致的;
  (2)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正确,裁判结果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
  (3)涉及责任分担的案件,主责任的确定正确,对于其他具体责任的分担比例存有争议的;
  (4)原裁判有部分遗漏证明或错引、漏引法条情况,但原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5)原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瑕疵,但原裁判文书主文正确或者基本正确的;
  (6)原裁判定性有部分错误,但即使定性问题纠正后,原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7)原裁判应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的;
  (8)原审审判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实体处理结果正确的;
  (9)其他不宜改判的情形。
  (二)刑事再审案件的裁判
  32.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不一致,且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依法改判。包括下列情形:
  (1)原审时已有足以推翻原审定罪量刑的证据,原审没有采信而再审认为应当采信的;
  (2)有原审时未收集到、再审时已收集到的足以推翻原审定罪量刑的证据的。
  33.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申诉的,改判不得加重被告人的。
  3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再审又查不清事实的,应当作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内容不真实或来源不合法的;
  (2)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原审没有对这些证据之间的矛盾合理排除的;
  (3)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依据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
  (4)证人推翻原审证言,经再审核实有关证据,佐证原审证人翻证的理由成立,且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的;
  (5)以间接证据定案的,各个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的。
  35.作为原审定案的主要依据在裁判生效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因此影响裁判正确性的,应当依法改判:
  (1)以另案判决、裁定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已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2)经人民法院同意进行重新鉴定,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与原审不一致,但根据证据规则应采信重新鉴定的结论的。
  36.原裁判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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