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治焦点 > 立法前沿 >

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通过实施

时间:2011-05-12 17:1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今后对于北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高级人才,市财政最高将给予累计30万元奖励。记者昨日(12月31日)获悉,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已同意实施。

  根据规定,北京将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京创业工作,对于北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高级人才,将按照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给予政府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列入市人力社保局年度部门预算。符合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即可申请奖励,奖励金额累计最高30万元。

  这些人才可在每年5月至9月通过其所在单位分别向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等受理部门申请高级人才奖励,经受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市财政局拨付相关奖励资金,由受理部门兑现发放相关奖励。逾期未申报者不予受理。

  - 奖励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申请奖励

  1.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中的境外公司在京投资的企业及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京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2.被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3.被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主任或相当职务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4.被来京投资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及担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人员

  5.被在京金融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6.在京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及杰出文化艺术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