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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垃圾

时间:2011-05-12 17:1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本报讯 记者周文馨 于2011年1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和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禁止在田间焚烧秸秆。

  办法规定,改变耕地用途、造成永久性损害、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种植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因取土或种植行为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处每亩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向耕地倾倒、堆放、处置废弃物,不能消除影响造成危害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及时清理、回收塑料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禁止向耕地及灌溉渠道等农田基础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和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禁止在田间焚烧秸秆。

  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经批准的非农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周边耕地的,应当经土地承包者同意,并给予一定补偿。临时用地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及时修复,并达到原耕地地力标准。

  据悉,目前甘肃省有80%的耕地缺氮,60%的耕地缺磷,15%的耕地缺钾,10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缺乏微量元素。耕地微量元素的缺乏和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污染直接影响着农产品的营养和质量安全。总体看来,甘肃省耕地质量总体偏低,中低产田占耕地总面积的85%以上,而且耕地质量退化趋势仍未根本扭转,抗灾能力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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