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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下加油站”与监管部门打“游击”

时间:2014-10-28 11:2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油价时升时跌,发财心切的杨某认定这一商机,在未办理专营、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起了地下加油站。近日,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件信息显示,早在2004年前,杨某便开始
  

 油价时升时跌,发财心切的杨某认定这一“商机”,在未办理专营、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起了“地下加油站”。近日,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件信息显示,早在2004年前,杨某便开始在汕尾红海湾开发区遮浪街道车站附近对外销售汽油,由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几个月后就被当地稽查部门查封。

  5年后,杨某又开始铤而走险,并把收购油源的目光盯向了国营加油站员工。杨某获悉,加油站员工内部有汽油配额优惠,很多员工没有买车,通过收购加油站员工配额汽油,油源不是问题。

  2009年4月开始,杨某见油价涨跌幅度很大,便在自己经营的杂货店旁做起了买卖汽油的生意。由于销售地点临近车站闹市,生意一度非常红火。据杨某供述,平均每月营业额有7000多元,每月盈利可达700元,4年来,先后盈利约3.4万元。

  为逃避检查,杨某跟稽查部门打起了“游击”:工商、公安、消防部门一来,能撤就撤,不能撤就关门走人,一旦抓获,每次都是停业几天,见风声不紧就又悄悄开张。

  2013年6月16日,杨某在汕尾红海湾开发区遮浪街道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装有汽油的白色桶12个、装有汽油的饮料瓶2瓶及蓝色桶2个。

  汕尾市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汽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杨某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该案宣判后,法官提醒,“地下加油站”安全隐患巨大,建议有关部门要特别规范汽油零售管理,在源头上杜绝危险发生。

  ■连线法官■

  汽油零售亟需严加管控

  本案承办人、汕尾市城区法院法官吕俊智表示,汽油是燃点较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汽油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有权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汽油。

  本案被告人杨某在人员密集度大的闹市区域非法储存、销售汽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违法销售汽油,还会为不法分子利用汽油实施犯罪留下隐患。“地下零售汽油”是一个不得不说的安全问题。

  吕俊智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全面加强对汽油零售站点散装汽油销售的管控查处,严管、严控、严查私自销售散装汽油行为。应采取多种形式,持续、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公众了解散装汽油管控的重要意义。法官建议市民自觉到取得汽油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加油站加油,发现有人违法销售散装汽油,立即向安监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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