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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单位作证

时间:2011-05-11 14:4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单位一词《, 刑法》第30 条界定其外延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大量的案件事实必须依靠有关单位才能得到证明,单位作证的现象客观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单位能否作为证人看法不一,
  参考文献:
①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5 页;
②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 年版,第211 页。
③杨昌信、崔正军著:《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年版,第172 页。
④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第164 页;
⑤高铭暄主编:《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第73 页。
⑥ 何秉松著:《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479 页。
⑦张仲麟主编:《刑事诉讼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259 页。
⑧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64 页。
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8 条。

作者:卜开明 刘维翔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3期

作者单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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