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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直排污水获刑

时间:2015-03-27 15:02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明知直排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铬的废水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法律所明令禁止,仍不惜铤而走险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24日,记者获悉,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某、林某、吴某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明知直排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铬的废水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法律所明令禁止,仍不惜铤而走险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24日,记者获悉,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某、林某、吴某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至7万元不等。 

  被告人卢某、林某、吴某均为浙江温州人,2013年8月,三人在丽水经济开发区租用一厂房,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估等相关审批手续,无相关铝氧化加工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多名工人非法进行铝氧化加工生产。在铝氧化加工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重金属铬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雨水管道排放到厂房周边地下,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014年8月18日,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铝氧化加工点排放的污水进行了采样并进行送检。

  2014年8月25日,经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送检测的该铝氧化加工点的车间排放口总铬含量为51.3mg/L,车间外排放口总铬含量为59.6mg/L,均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倍以上。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无证进行铝氧化加工生产,排放含重金属铬的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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