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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款 信用卡诈骗获刑罚

时间:2015-01-27 11:25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伪造他人身份证,移花接木的放上自己的照片,以此骗取银行工作人员信任,进行银行卡密码挂失、重置业务。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4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与另外3
  

 伪造他人身份证,移花接木的放上自己的照片,以此骗取银行工作人员信任,进行银行卡密码挂失、重置业务。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4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与另外3个同案人从福建省安溪县驾车窜至吉安市吉水县农业银行枫江支行,用一张照片为被告人陈某,其他均为王某的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证,骗取银行工作人员信任,冒充王某将卡户名为王某、卡号6228 4800 3820 0290 476农业银行借记卡办理密码挂失、重置业务,并从该银行卡取出现金20085元。尔后被告人陈某与另外3个同案人驾车前往吉安县油田镇。

  同日,被告人陈某窜至吉安市吉安县农业银行油田支行,用一张照片为被告人陈某,其他均为周某甲的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证,冒充周某甲欲将卡户名为周某甲、卡号6228 4812 1074 2116 217农业银行卡办理密码挂失、重置及取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核对后发现被告人陈某出示的“周某甲”身份证有假,遂报警。被告人陈某发觉前来出警的民警,便立即逃跑,后被追捕抓获。经核实,该银行卡内存金额5030.2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第二次诈骗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此次犯罪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属实,予以采信,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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