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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连带责任专题

时间:2011-05-30 10:4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1. 监护: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被委托人有过错的。 2. 合伙: 1)合伙人合伙的债务。 2)合伙人退伙,对其在合伙期间的债务。 3)入伙人对合伙的债务。 (有限合伙除外) 3. 联营:合伙型联营企业对外的债务。 4. 代理: 1)委托书
  

      1. 监护: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被委托人有过错的。

  2. 合伙:

  1)合伙人合伙的债务。

  2)合伙人退伙,对其在合伙期间的债务。

  3)入伙人对合伙的债务。

  (有限合伙除外)

  3. 联营:合伙型联营企业对外的债务。

  4. 代理: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

  2)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后向代理人追尝,委托代理人有过错的。

  3)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给本人造成损害的。

  4)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5)代理人知道代理行为违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违法而不反对的。

  5. 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物对外的债务及造成的损失。

  6. 侵权:

  1)二人以上共同侵权的。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

  7. 婚姻:

  1)夫妻离婚后或一方死亡的,对共同债务的承担。

  2)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对他人的损害。

  8. 担保:

  1)连带保证人对债权人。

  2)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对债权人。

  3)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

  9. 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

  2)委托合同中多个受托共同处理委托事物。

  3)单式联运合同中的承运人。

  4)多个承揽人对定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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