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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6亿天价环保公益诉讼二审宣判

时间:2014-12-31 11:0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继12月4日、12月16日两度开庭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广受关注的泰州1.6亿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纠正一审确定的履行方式与履行期限。此案由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
  

 继12月4日、12月16日两度开庭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广受关注的泰州1.6亿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纠正一审确定的履行方式与履行期限。此案由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

  常隆公司、锦汇公司等6家公司系在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企业。据介绍,从2011年至2013年,常隆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废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装的船舶,将2万多吨废酸偷偷倒入河中,造成严重污染。2014年8月,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2至5年。此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方,向排污企业提出了高额索赔。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一审裁定6家企业支付1.6亿多元的索赔金,用于环境修复等。据报载,该案判决无论是刑事部分还是民事赔偿,都史无前例。

  12月4日与12月16日,常隆公司等6家企业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在江苏高院公开开庭,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双方庭审围绕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有诉讼资格、6家企业处理废酸的行为与环境污染有无因果关系等三个争议焦点进行调查与辩论。第一次庭审休庭后,合议庭法官专程去泰兴市听取了诉讼各方以及当地环保部门意见,各上诉人均已着手增加技术改进的投入,改进工艺。法官在泰兴期间现场查看了有关企业的副产盐酸处理方式,对如何从源头上来防止副产盐酸、硫酸去留等做了了解。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代表检察机关出席了该案二审的两次庭审,就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了检察意见。邵建东支持原告起诉要求,支持一审判决,警示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同时,要树立起环保意识,承担起法律义务,担当起法律责任。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上诉人都表示对污染事件感到遗憾和痛心,并承诺将以此为教训。被上诉人则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在今天的判决中,江苏高院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法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一审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置其生产的副产酸的行为与造成古马干河、如泰运河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依法应当就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记者注意到,在关于原审判决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上,江苏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倾倒副产酸数量的认定准确。各上诉人虽然就一审判决认定被倾倒副产酸数量提出异议,但均未完成举证。一审判决对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适当。一审根据6家公司副产酸的虚拟治理成本、被倾倒的数量,再乘以III类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推荐倍数4.5至6倍的下限4.5倍,判决常隆等6家公司合计承担160666745.11元并无不当。江苏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程序合法,但所确定的判决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当,诉讼费交纳金额亦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予纠正。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等6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凭有关部门提供以上相关证明向泰州中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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