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因盗窃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然干着“老本行”,攀爬入室盗窃,有道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1月20日,被告人文某来到弋阳县锦泽小区,利用攀爬的方式进入王某及其亲戚家中实施入室盗窃,共计盗取现金1500余元,香烟20余包,纪念币若干。
2013年3月4日,被告人文某攀爬进入怡景苑小区刘某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20000元,价值1600元的苹果4手机一部,价值8400元的罗蒙城手表一只。后被告人文某又攀爬进入汪某家盗得现金500元。
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文某来到怡景苑夏某家,攀爬入室盗窃现金10000元、价值1360元的HTC手机2部、价值1100元的三星手机1部。后被告人文某又攀爬进入张某家盗窃了现金400元、价值600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玉器金银首饰若干(其中一块50克重工行AG999纪念牌经鉴定价值350元,其他首饰无法鉴定)。
2013年5月7日,被告人文某来到怡景苑周某家中,攀爬入室盗窃价值180元的华为手机一部、价值200元的步步高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文某又攀爬进入祝某家盗得现金4800元。最后被告人文某又攀爬进入夏某家盗得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手表一只。
2013年3月,被告人牟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文某后,在明知文某以盗窃获取非法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不但使用文某盗来的电脑、手机等赃物,还为其提供隐匿场所,窝藏部分赃物。
2013年8月9日,被告人文某、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部分涉案赃物。
另查明,被告人文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12月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入室盗窃,价值达509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牟双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系多次入户盗窃,且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文某和牟某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