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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范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程序

时间:2011-05-11 17:2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论文摘要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是开始进行刑事侦查的必经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立案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它既不同于侦查程序,必须全面地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亦不同于司法审判程序,判定是否有罪或无罪
  
1、粗线条地收集材料和进行审查。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对立案审查规定了具体期限,因此对一些复杂、牵涉面较广的案件,特别是涉及行为地、人员分散、涉及面广的案件,侦查人员便无暇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往往材料不到位。
2、在确认是否有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受“不破不立”思想的支配,在主观上将立案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相混淆。
3、对立案调查程序认识有偏差。在调查核实中往往先入为主,仅是根据控告、举报、报案等材料反映的内容进行调查,未对材料所涉及的其他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作调查,单方面的收集证明有犯罪事实或无犯罪事实的材料,将造成材料的偏向性,不能客观、全面地作立案判断。
不予立案复议案件中暴露出的这些问题,实际上就是当前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程序中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不破不立”、“先破后立”思想的影响和一味追求指标完成,使得立案程序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被看作为是可有可无的【2】。而近几年以来,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成为了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指导思想,“重实体、轻程序”的作法已经被打破。因此,新形势下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切实履行好维护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主体合法权益的职能。为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应当作到:
(一)决定所依据的材料必须充分
不予立案决定的作出,就意味着结束刑事诉讼程序,即不再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因此,结束程序所依据的材料必须要充分、翔实。在调查过程中要排除主观上的影响,综合、客观地收集证明无犯罪事实的材料;同时亦要收集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材料。调查取得的材料要最终能够清晰地证明无犯罪事实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特别是关系复杂的经济类案件,必须将相关材料中涉及的民事纠纷与犯罪行为界定区分,避免含糊不清。
(二)决定作出前的审查必须全面
立案程序中的审查活动不同于进入侦查程序后的侦查行为,它仅仅是一个判断、确认过程,并不要求将全部的事实行为和相关人员查清、查明。但这并不等于可以简略审查程序,由于报案等材料经常带有一些人为因素,反映的“犯罪事实”往往是“此罪”套“彼罪”,相互交叉,较为模糊。因此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前,必须对取得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从思想上打破“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束缚【2】。对涉及的线索不轻易排除,尤其对立案标准抽象、概括的案件,更要依据材料,并结合地区经济情况、社会形势、发展阶段等因素综合判断。
[page_break] 三、规范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程序的几点建议
《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程序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必经程序,这是因为立案程序能够保证一切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及时、准确地受到揭露和追究,从而有效地保护诉讼法律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打击刑事犯罪的任务艰巨而紧迫。随着经济的发展,刑事犯罪呈现出手段隐蔽性强、方法智能性高、后果危害性大的新特征。据此,为了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履行好职责,公安机关不仅要加强对法律实体方面的认识和运用,更应该依法、高效地运用法律程序,充分认识到有效的程序可以为实体提供强有力的法定依据,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建立立案程序的运行机制
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程序包括:①受理材料 ②审查材料③作出决定 ④立案监督四个步骤【1】。在实践操作中,一些办案单位经常是单一、机械地按照这四个步骤依次进行,因而时常被一些复杂的案件所累。
其实我们应当认识到,刑事案件数量的上升以及案件复杂程度的增强,使得传统的办案思路和模式已经不能够再适应严峻的形势。在当前,法律程序对于办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依法运用简捷、高效的程序来提高办案效率,增强打击力度,已经成为了我们公安机关在新世纪中所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为此我们应当换一种思路来考虑立案程序,把立案程序所包括的四个步骤看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并将每一步骤细分成许多环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1、受理材料:
具体办案部门在受理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分类,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材料作相应处理,并根据办案分工划分出由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的不同案件;大致了解材料反映的内容,依据材料内容初步划分出一般、重大、特大三种类型,以便在今后各阶段中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2、审查材料:
在受理阶段作初步分类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筛选,判断材料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属有犯罪事实。尔后,对材料反映的内容进行调查,验证材料的真实性,并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调查所获得的材料能够与报案材料的内容相印证或者足以证明被控告人有或无犯罪行为,则可进入下一步骤;如果收集的材料无法排除被控告人有或无犯罪行为,适当延长审查期限,进入特别调查确认程序。
3、作出决定:
经过对材料审查及相关调查后,形成了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和无犯罪事实的两种材料,对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材料还必须要进行判断,检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然后依据调查结果作出立案决定和不予立案决定;对不予立案的材料,视情作相应的处理。
4、立案监督:
作出立案决定或不予立案决定后,送达相关人员,并将此结果在建立的信息库里进行归类。如果相关人员对不予立案决定提出复议要求,原决定机关的法制部门受理复议,并从原办案部门调取相关的材料,双方进行沟通。经过复议作出维持或立案决定后,将复议结果及存在问题反馈到原办案部门。
(二)完善、健全立案运行机制
要使立案程序的机制能够有效运行,就必须针对目前公安机关在立案程序中存在的难点及薄弱环节找出相应的的措施,缓解难点、解决问题。
1、针对立案材料来源较为复杂性,大多内容牵涉民事行为的特点。因此就要在受理材料、审查材料的环节中进行材料筛选、分类步骤。开展该步骤,可以将获取的大量原始材料按照不同类型、内容、管辖部门及调查涉及范围等作相应的筛选、归类,以有利于在审查、调查过程中缩小范围、有的放矢,避免分散精力,造成资源浪费;同时筛选、分类实质上亦是对所掌握信息进行初步判断的过程,这又为作出立案决定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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